扬州黄埔“会计实操”技能提升B班
扬州黄埔“会计实操”技能提升B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1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 课程价格: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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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400-008-6280
课程简介:
商品名称:黄埔黄埔“冲锋致赢”技能提升B班;
开班时间:高清直播每月20号开班;
课程时长:228小时;
授课科目:会计实操
上课形式:视频+直播+录播
授课内容:
财务基础搭建(42小时)
入门会计实操训练(12小时)
企业财务处理实战(72小时)
工业成本管控及核算(48小时)
有效期:自购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电子承兑追索同意清偿后怎么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被追索人如果同意付款,就会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对持票人提出的追索请求进行确认,并向追索人提出同意清偿请求,此时就会显示同意清偿待签收.
随后持票人需要与债务人对接付款方式,到账之后需要确认签收.
目前电子承兑汇票系统的追索业务清算程序都是在线下进行,系统不会线上划转票款.这样操作,电子承兑汇票票据状态要么是变为【票据已结清】,要么是流转到之前的被追索人账户.如果对方在线下不付钱,持票人不仅拿不到票款,还会失去了票据.
电子承兑追索同意清偿后怎么签收
电子承兑汇票追索权有几年?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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