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公务员国考培训班
百色公务员国考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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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历年国考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如果你想科学、系统地学习,优路教育为您量体裁衣,制定严格高效的国考笔试辅导课程,从打基础到冲刺提升;从系统考点梳理到时政、申论专项、考前压轴,全部帮你安排的妥妥当当。
课程简介
本课程适用于备考国家公务员招考的学员,包含【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测)】与【申论】两个科目。
初次备考基础薄弱 | 多次备考进展慢 | 时间紧张在职人 |
系统学习,制定规划,夯实基础 | 技巧点拨,重点圈画,刷题训练 | 学管督学,学情沟通,线上随时听 |
精品课程 特色教学
01、科学备考
课程设计由浅入深,阶梯式上升,易上手;学讲练测评答六位一体
02、三师督学
讲师经验丰富,班主任从报名到报考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专职教研答疑
03、配套资料
教研团队结合课程进度研发资料,贴近考情,精选例题
04、智能伴学
小优督学小程序轻量化学习提醒,报考动态信息同步
05、智能题库
以知识模块为维度分类近年真题,课后章节练习更有针对性
五大阶段 进阶学习
01、备考导学:2课时
·讲解当年考前,分析考纲
·课程体系梳理,备考规划指导
02、理论精讲:202课时
·基础知识精讲,搭建学科体系·识别题型,夯实基础
·常识、申论补弱
03、真题刷题:137课时
·近五年真题按专题剖析
·常考题解题方法精讲
·刷题带练,查扣补缺
04、考前冲刺:78课时
·专题精讲,难题技巧点拨
·剖析考点,构建答题思维
05、考前点睛:36课时
·圈画重点,强化记忆
·套题密训,锻炼考场思维
班型对比
班型 | 优学班 | 全程班 |
模块 | 备考导学 理论精讲 真题刷题 考前冲刺 考前点睛 | 备考导学 理论精讲 真题刷题 考前冲刺 |
服务期 | 两期:免学费续学,畅享两期服务 | 一期 |
赠课 | 【结构化面试】提前学课程 【时政热点】 【报考指导】 | 【时政热点】 【报考指导】 |
申论作文批改 | 考研1对1 四次 | 考研1对1 两次 |
行测常识判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政策促进房市的回暖。好多人都在跃跃欲试想趁机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不动产。今天我们就趁着这个热点话题来分析下一个租房买房有关的知识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法律依据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行使权利的要件
(一)出租人有出卖房屋的行为
首先,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发生在租赁期内,否则承租人无优先购买之权利。其次,出租人的行为是出卖房屋,如果因为继承、政府征收等原因丧失所有权,出租人无法优先购买。
(二)承租人需以同等条件购买
具体来说是指承租人购买租赁房屋与其他买家的条件应当一致,条件主要包括价格和支付方式等。例如其他买家以100万元全款的条件购买,而承租人以100万元分期的方式购买,就不能视为条件一致。
(三)承租人需以在法定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需要在收到通知的15日内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此处15日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15日期间经过,承租人即丧失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一)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于上述人群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出卖房屋不仅具有经济上的考量,其中也掺杂着复杂的情感,不宜被出租人取代。
除此之外,出租人在出售房屋给第三人时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如果已经被登记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此时承租人也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了。出租人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对于自己物权的处分因而合法有效。基于该合同出租人将房屋登记给第三人时候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第三人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只能以侵害自己权益为由向出租人索赔,而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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