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2022年会计证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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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可以说是一份相对稳定,又让很多人向往的工作。会计到底有多热门,看看商业大学你就知道了,基本上在这些大学里会计学院是学校里的大院,人数最多,美女最多。如果你没有学过会计专业,但是又很向往财务工作的岗位。
入行门槛低 工作很体面 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需要财会人员来确保正常运营。长期以来,会计行业是对人才需求较大的领域,广东每年新增企业均在10万家以上,会计人才需求极大空缺,招聘入职即坐办公室,无需外出奔波。 | 行业风险低 工作很稳定 财务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数据,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公司不可能经常更换会计人员,通过多次的经济危机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非会计岗位裁员率平均在50%以上,而财务部门的裁员率一般不超过1%。 | 职业发展好 工作很吃香 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被并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三驾马车。调查显示,会计岗位会随着经验的增长薪资猛涨。企业的每一份奖金都会有你会计部门的一份,所谓的裁员、待岗你永远不会担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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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资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为三档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的规定,实务中,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可分为三档:15%,30%,0%。
适用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3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企业除烟草以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1、年度扣除限额计算基础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年度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符合规定的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2、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的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企业筹建期间的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全额记入企业筹办费,按照企业筹办费的扣除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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