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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周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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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 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为什么选择优路教育


报考条件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融合式智能课堂—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线上线下融合式、大数据智能教学

学员行为智能中心 旨在帮助考生顺利度过考试



面授融合式教学录播、直播、面授融合式教学

行业核心造价女神王玲、实力派老师王双增,造价培训界讲师“黑马”王圆圆老师等核心师资授课,逐点菜单式教学,形成知识树。智能测评对学员全程跟踪,对考题进行预测,针对性提高学习效率。

大数据分析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

以学员学习行为数据为基准,仿真性和预测性较强,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每道题都配有三种解析形式:文字解析,音频解析,视频解析,方便考生了解自己学习进度及把控程度。

专职班主任全程跟踪服务专职班主任全程跟踪服务

全程为考生答疑实时跟进、督促学员学习进度,测评学习效果。学员在用户中心通过查看专属班主任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随时提交疑问确保每一位学员的疑难问题都能得到专业及时的解决。

专属教研机制答疑专属教研机制答疑

配备专业教研人员解决各种学习难题,24小时内进行专业指导;直播面对面答疑,疑难问题不过夜,及时解决学习问题;每个学员的用户中心专设答疑入口,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随时提交专属教研答疑。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 “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考试时间题型题量满 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5小时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100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5小时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100分
安全生产技术2.5小时必作:单选60道,多选15道
选作:任选一组,单选10道/组
100分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5小时案例题:5道100分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9:00—11:30安全生产通用技术
14:00—16:30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班型合适人群课程内容配套资料
网络精选班

有一定学习基础

需要强化提升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专享专职教研VIP1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网络全程班

学习基础薄弱

需要系统的学习指导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考前点题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考前复习圈点》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优享专职教研VIP2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保障:当年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签约保障班

0基础

需要短时间提升成绩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点睛实操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题点实操演练》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尊享专职教研VIP3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保障:当年考试不过科目扣除990元/科后或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5项。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4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4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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