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镇江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1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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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400-008-6280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 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报考条件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融合式智能课堂—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
线上线下融合式、大数据智能教学
学员行为智能中心 旨在帮助考生顺利度过考试
录播、直播、面授融合式教学 行业核心造价女神王玲、实力派老师王双增,造价培训界讲师“黑马”王圆圆老师等核心师资授课,逐点菜单式教学,形成知识树。智能测评对学员全程跟踪,对考题进行预测,针对性提高学习效率。 | 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 以学员学习行为数据为基准,仿真性和预测性较强,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每道题都配有三种解析形式:文字解析,音频解析,视频解析,方便考生了解自己学习进度及把控程度。 |
专职班主任全程跟踪服务 全程为考生答疑实时跟进、督促学员学习进度,测评学习效果。学员在用户中心通过查看专属班主任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随时提交疑问确保每一位学员的疑难问题都能得到专业及时的解决。 | 专属教研机制答疑 配备专业教研人员解决各种学习难题,24小时内进行专业指导;直播面对面答疑,疑难问题不过夜,及时解决学习问题;每个学员的用户中心专设答疑入口,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随时提交专属教研答疑。 |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 “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 考试时间 | 题型题量 | 满 分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2.5小时 |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 100分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2.5小时 |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 100分 |
安全生产技术 | 2.5小时 | 必作:单选60道,多选15道 选作:任选一组,单选10道/组 | 100分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2.5小时 | 案例题:5道 | 100分 |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 9:00—11:30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14:00—16:30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
/ | 9:00—11:30 | 安全生产通用技术 |
14:00—16:30 |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班型 | 合适人群 | 课程内容 | 配套资料 |
网络精选班 | 有一定学习基础 需要强化提升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专享专职教研VIP1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 |||
网络全程班 | 学习基础薄弱 需要系统的学习指导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考前点题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考前复习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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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保障班 | 0基础 需要短时间提升成绩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点睛实操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题点实操演练》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尊享专职教研VIP3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保障:当年考试不过科目扣除990元/科后或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民事赔偿强制执行
民事赔偿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点应当指出,虽然《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必须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赔偿标准。将来国家要通过有关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关民事诉讼,只能暂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是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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