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级会计职称网络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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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经典问题答疑解惑
一、股东的表决权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第二章中,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中均有涉及表决权的表述,那到底何为表决权呢?各位考生可以将其理解成“投票”。在股东会中,股东的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为先约定后法定事项。但是在股东大会中,股东的表决权为持股比例,此处并无章程约定。
在股东(大)会中决议的事项主要分为普通决议(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一般决议并无严格要求,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决议要求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方可通过。对于特别决议的处理,二者有相似之处,均以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但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非出席)所持表决权为基础,而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础。
因此,考生在备考中级经济法时,首先要确定表决权是什么,然后区分是一般决议还是特别决议,最后再区分是全体股东表决权还是出席股东表决权。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四种行为,分别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权人有权在时效内像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一旦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无效。
在此处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在欺诈行为中,具体分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第三人欺诈,我们需要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当存在善意相对人时该行为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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