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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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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中公教育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1. 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共参观游览用地、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提示】以上单位的经营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等使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2. 特殊免税规定(4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其他减免税优惠的规定(30项)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税。

  (7)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区、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价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个人出租房屋,不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国家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规定如下:

  1)对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林企业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2011.1.1至2020.12.31。

  (1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三北”地区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或兼营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8)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①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②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③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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