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022年监理工程师培训班
武汉2022年监理工程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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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点: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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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证书是从事监理工作的必备证书,是岗位加薪、能力判断的重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不像一建、二建只需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它还需要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报考条件的门槛更高,同时证书也就更吃香。
任职条件
12年以上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有监理工程师证或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优先 |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有很好的语言表达、交际沟通能力 |
3熟悉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规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以及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 4有较高的判断决策能力,能及时决断,灵活应变,能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 |
辅导课程
配套资料 | 班级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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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O畅学班 | 纸质邮寄: 《基础精讲教案》 《历年真题练习》 《考点一本通》 《仿真预测试卷》 《案例专项白皮书》 电子上传: 《强化精讲教案》 《精炼习题强化》 《考前复习圈点》 | 配套服务: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 3.专享专职教研VIP2答疑通道; 4.小优自习室云空间畅享学习; 5.纸质邮寄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服务期:两期学习服务期,当期考试不过科目下一期免学费续学,需交纳续学资料费100元/科。 |
OMO保障班 | 纸质邮寄: 《基础精讲教案》 《历年真题练习》 《考点一本通》 《仿真预测试卷》 《案例专项白皮书》 电子上传: 《强化精讲教案》 《精炼习题强化》 《题点实操演练》 | 配套服务: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 3.专享专职教研VIP2答疑通道; 4.小优自习室云空间畅享学习; 5.纸质邮寄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服务期: 班:一期学习服务期,当期考试不过科目,即基础单科扣除800元服务成本后,专业单科扣1000元服务成本后。 续学班:两期学习服务期,当期考试不过科目下一期免学费续学,需交纳续学资料费100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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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方向:【线上优学班/0M0畅学班】土建/交通/水利 【OMO保障班/OMO无忧班/名城集训营】土建
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资料
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2)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债务抵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外,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标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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