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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潍坊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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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造价实操培训班

  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根据《通知》原文及海南试点的具体操作来看,政策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一点都没有放松监管的要求,反而是要求的更加细致,放松是造价咨询类市场的进入门槛,不再具体对企业进行资质的“甲乙级”审核和划分,整体来看,是鼓励更多有专业能力的人和企业参与到整个社会的造价咨询活动中来。


需求升级

这些入门能力需要被掌握


懂施工、懂图纸

懂施工、懂图纸

懂软件、懂运用

懂软件、懂运用

懂计量、懂计价

懂计量、懂计价

结合图纸分析施工问题,充分掌握识图能力

软件操作流畅,懂得各种复杂的应用场景与计算标准。

实操结合定额清单与计价规则,理论结合实际达到行业需求。


独立做实操的好处


碰到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计价流程不清楚?

·如何找不到的换算定额子目?

·费率如何计算?

·清单如何编制?

·计价模型如何搭配计价软件使用?

无惧这些困难,缩短实习期

·软件看不懂

·标准不明确

·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没有实操基础,无法自己完成项目

·适应速度慢,实习期岌岌可危

不被下列问题困扰

·薄弱基础导致工作中处理问题速度慢

·无经验使工作错误率增加

·诸多困难导致晋升缓慢


多种方案定制

专注解决学习与工作痛点


线上授课

线上授课

线下面授

线下面授

适合学员:在职从业者,没有时间参加面授,但需要拔高职业能力的学员

优      势 :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从1-2套图纸中讲述实际算量算法,让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灵活处理实际工作遇到问题的能力。

适合学员:有相关经验,从事相关行业,想要提升实操能力的学员

优      势 :32省分校开课,就近选择授课地点,1-3套精细化完整图纸,从基础内容到软件实操全线覆盖讲解,缩短学习周期,与老师现场学习交流,解决实际问题。 节奏快,课时短,适合有基础学员,阶段拔高实操能力。


工程造价实操招生简章


班级名称方向授课内容配套服务
线上实训班

土建

一、建筑3D图纸识读

二、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三、框剪结构(筏板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手算实操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安装

给排水、电气(强电)、采暖、通风、消防

一、各专业安装图纸识读

二、各专业广联达BIM安装计量软件GQI2021(建模算量)

三、各专业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各专业手算实操

面授实操班土建

一、课前预习(网课部分)

二、课上讲解(面授部分)

(1)前期基础知识入门讲解

(3)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4)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服务,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实操专享服务:

1.现场学习情况跟进服务;

2.现场专业教研点对点指导;

3.结业测评,实际演练、总结回顾。

  实际施工人如何列诉讼请求

  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遵循 “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如果不正确主张权利,会导致主张权利遗漏或错误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在作为原告应当正确地陈列自己的诉讼请求,努力全面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对此可以参照如下:

  (一)可以向被告主张清偿应付工程价款,这是实际施工人启动诉讼程序最核心的目的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价款时,在区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时的表述应有所区分,需要避免出现“请求判令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全部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类似的表述,但可以对发包人的清偿责任单列一项诉讼请求,对其主张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项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可以主张利息

  笔者在检索到的司法判例中,发现有多个案件的原告没有主张利息损失。而其他主张了利息的案件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基本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形成鲜明的对比。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此,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将利息损失主张在内。至于利率标准,可以直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另外,也有原告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年利息6%的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实际施工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可以一并主张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具体金额取决于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损失大小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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