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法考培训班
唐山法考培训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1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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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是最高级别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代表着高级法律职业资格。B类是中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代表着中级法律职业资格。C类是最低级别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代表着初级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法律执业者必须通过的基本考试。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拥有该证书,其他法律职业对该证书并没有硬性要求。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实际上是指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报考条件
1 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 |
2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法律工作满三年。 | |
3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班型
班型 | 课程内容 | 资料 | 服务 |
备考攻略班 | 阶段备考指导课 学科备考指导 学习攻略 导学录播课程 | 备考讲义 | 平台答疑、智能题库、小优督学、云自习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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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训班 | 导学阶段 精讲阶段 串讲梳理阶段 背诵阶段 金题阶段 客观题考前面授冲刺 集训 | 导学讲义 精讲讲义 梳理讲义 背诵讲义 金题讲义 客观冲刺面授讲义 | 平台答疑、智能题库、阶段测试、小优督学、云自习室、模拟机考、专服督学、学管师、导师班会、导师月度复盘、导师小灶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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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能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姓名权虽然是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开放、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姓名权被商业化使用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尤其是特定领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之外,通过许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也会提升一定的价值,产生经济利益。所以在实践中,姓名利益的商业化运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代理行为,权利主体利益的进一步全面保护,都需要从立法上对“许可使用”加以规定。因此,《民法典》在对姓名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使其内容更加完善。这一规定也是对姓名利益与主体适当分离的现象在立法上的肯定与认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时,本人与使用人都应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交易习惯的前提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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