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级经济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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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征管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 税款分摊
(1)分摊单位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摊方法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3)分摊公式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二级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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