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级经济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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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减征个人所得税2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下列情形,适用分期缴纳税款政策(相当于延期纳税)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不要求均匀分配),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从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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