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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金蝶KIS-实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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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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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实操:费用报销用银行还是现金

  1.首先最简单直接的就是看凭证的附件,附件有银行付款凭证的是银行付款,没有的是现金付款.

  2.其次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证明单据只表示该笔付出业务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意财务付款的手续,也含有收款人收到了相应的款项,它不能替代发票,故在接受劳务,购买货物时,一定要坚持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入账为宜..

  3.财务会计中,别人来报销时,都要填制费用报销单的,在会计中,属于费用的用费用报销单,报销单跟费用报销单基本没有区别.只是报销单报销范围广一些.

  那么个人在报销费用是,会计人员应该如何入账呢?

  费用报销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统称为三费.

  1、根据费用类别分别做: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冲销个人挂账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报销单据问题

  所谓的费用报销,实质是员工在工作期间,用自己的现金来垫付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然后向公司索取垫付的补助.但是有些报销人员却没有对相关单据重视起来,有时就拿一张普通的收条,妄图应付了事,导致花了许多"冤枉"钱.要知道单据是费用报销的重要证据,银行汇款需要回单,消费需要发票,这些都是报销必不可少的凭证.而且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一定要写明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方便更加快速的报销.

  报销粘贴问题

  有些人知道报销需要单据,却在粘贴时弄得一塌糊涂,让财务人员在审批时,看得头昏眼花,大大影响了报销的速度.只有合理的粘贴票据,才能做到快速地报销.所以在粘贴单据时,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内容分类:对于内容杂乱的票据进行整理,如办公用品、电话费、差旅费等,可以分别粘贴;

  2.大小整理:很多票据都是大小不一的,这时可以在同一张粘贴纸上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粘贴,避免杂乱无章;

  3.票据过大:对于比粘贴纸大的票据或附件,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粘贴纸大小折叠在粘贴范围之内.

  粘贴时需要注意,如果有多张发票,不可以粘贴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不能把上面的印章粘住.

  报销签字问题

  类似于发票、收据等报销凭证,在报销时一定要询问是否需要领导的签字审批.一般只有在领导审批后,单据才符合审计要求.

  一般规模的企业,在报销费用时,由部门经理、财务部、财务总监、总经理分别进行签字.这些看上去的形式主义,其实意义不尽相同.比如部门经理签字,可以证明情况的真实性;财务部签字,是为了审核发票与金额与实际是否相符;财务总监签字,其目的是表明知晓资金支付的方向;总经理签字是最后的决定,审批同意资金的合理支出.

  费用报销用银行还是现金大家现在都知道了吧,在实际报销中,很多企业不会这么麻烦.在那些正规一些的企业,自身会有一个流程系统.单据在经过财务领导签字后,其余领导可以直接在系统内进行审批操作就可以了的.发票入账有效期是多久

  我们都知道很多东西都是有有效期的,那么对于财务而言,发票是否有有效期呢,纳税人出具增值税发票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抵扣增值税可以为纳税人节省不少税费支出,而抵扣是有期限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发票入账有效期是多久?

  发票入账有效期是多久

  年初几个月用一些上年的发票,没有关系.

  后半年需要注意,

  一般会计入账会按以下掌握:

  上半年的用到上年发票,与入账时间不超过半年,下半年的不再用上年发票.

  虽然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查账时会将与入账日期跨年并且超过半年以上(各地掌握的时间不同)发票挑出做为不真实费用,不予所得税前扣除,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下称《通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

  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综合《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以下三大事项需要纳税人密切注意:

  第一,牢记180日的抵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企业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应牢记"180日"这一抵扣期限,对于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三票一书,应在180日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认证、申报等抵扣工作,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在90日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抵扣.

  第三,个别抵扣凭证丢失的纳税人,应在18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发生丢失三票一书的情况,可在18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则相应的税款仍被允许抵扣,企业的财务人员应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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