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苏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1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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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400-008-6280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 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报考条件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融合式智能课堂—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
线上线下融合式、大数据智能教学
学员行为智能中心 旨在帮助考生顺利度过考试
录播、直播、面授融合式教学 行业核心造价女神王玲、实力派老师王双增,造价培训界讲师“黑马”王圆圆老师等核心师资授课,逐点菜单式教学,形成知识树。智能测评对学员全程跟踪,对考题进行预测,针对性提高学习效率。 | 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 以学员学习行为数据为基准,仿真性和预测性较强,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每道题都配有三种解析形式:文字解析,音频解析,视频解析,方便考生了解自己学习进度及把控程度。 |
专职班主任全程跟踪服务 全程为考生答疑实时跟进、督促学员学习进度,测评学习效果。学员在用户中心通过查看专属班主任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随时提交疑问确保每一位学员的疑难问题都能得到专业及时的解决。 | 专属教研机制答疑 配备专业教研人员解决各种学习难题,24小时内进行专业指导;直播面对面答疑,疑难问题不过夜,及时解决学习问题;每个学员的用户中心专设答疑入口,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随时提交专属教研答疑。 |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 “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 考试时间 | 题型题量 | 满 分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2.5小时 |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 100分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2.5小时 |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 100分 |
安全生产技术 | 2.5小时 | 必作:单选60道,多选15道 选作:任选一组,单选10道/组 | 100分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2.5小时 | 案例题:5道 | 100分 |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 9:00—11:30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14:00—16:30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
/ | 9:00—11:30 | 安全生产通用技术 |
14:00—16:30 |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班型 | 合适人群 | 课程内容 | 配套资料 |
网络精选班 | 有一定学习基础 需要强化提升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专享专职教研VIP1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 |||
网络全程班 | 学习基础薄弱 需要系统的学习指导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考前点题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考前复习圈点》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优享专职教研VIP2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保障:当年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
签约保障班 | 0基础 需要短时间提升成绩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点睛实操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题点实操演练》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尊享专职教研VIP3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保障:当年考试不过科目扣除990元/科后或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高频考点: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
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均由相关规定。
5、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预案中规定: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公共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后,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共9个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其中,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及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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