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宿迁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1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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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400-008-6280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 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报考条件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融合式智能课堂—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
线上线下融合式、大数据智能教学
学员行为智能中心 旨在帮助考生顺利度过考试
录播、直播、面授融合式教学 行业核心造价女神王玲、实力派老师王双增,造价培训界讲师“黑马”王圆圆老师等核心师资授课,逐点菜单式教学,形成知识树。智能测评对学员全程跟踪,对考题进行预测,针对性提高学习效率。 | 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 以学员学习行为数据为基准,仿真性和预测性较强,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每道题都配有三种解析形式:文字解析,音频解析,视频解析,方便考生了解自己学习进度及把控程度。 |
专职班主任全程跟踪服务 全程为考生答疑实时跟进、督促学员学习进度,测评学习效果。学员在用户中心通过查看专属班主任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随时提交疑问确保每一位学员的疑难问题都能得到专业及时的解决。 | 专属教研机制答疑 配备专业教研人员解决各种学习难题,24小时内进行专业指导;直播面对面答疑,疑难问题不过夜,及时解决学习问题;每个学员的用户中心专设答疑入口,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随时提交专属教研答疑。 |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4组选答题分别为 “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的内容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的内容。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考试内容包含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应急预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 考试时间 | 题型题量 | 满 分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2.5小时 |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 100分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2.5小时 | 单选题:70道 多选题:15道 | 100分 |
安全生产技术 | 2.5小时 | 必作:单选60道,多选15道 选作:任选一组,单选10道/组 | 100分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 2.5小时 | 案例题:5道 | 100分 |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 9:00—11:30 |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
14:00—16:30 |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 |
/ | 9:00—11:30 | 安全生产通用技术 |
14:00—16:30 |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班型 | 合适人群 | 课程内容 | 配套资料 |
网络精选班 | 有一定学习基础 需要强化提升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专享专职教研VIP1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 |||
网络全程班 | 学习基础薄弱 需要系统的学习指导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考前点题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考前复习圈点》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优享专职教研VIP2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保障:当年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
签约保障班 | 0基础 需要短时间提升成绩 | 基础导学 考点精讲 章节习题 考前串讲 点睛实操 | 《智慧一点通》 《章节习题训练》 《高频考点串讲》 《题点实操演练》 |
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尊享专职教研VIP3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保障:当年考试不过科目扣除990元/科后或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修,仅缴纳重读资料费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高频考点: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四、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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