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级经济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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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熟悉)
(一)一般规定
1.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 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非经批准,不得合并纳税)。
3. 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 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无论盈亏),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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