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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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减免税的管理
(一)减免税种类的一般划分
1.法定减免
起征点、免征额属于法定减免的范围。
2.特案减免
3.临时减免
(二)减免税管理规程
1.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办法核定。
3.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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