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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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资源税的减免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3)自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
(4)原油、天然气
①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②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③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④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提示】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5)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6)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7)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8)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提示】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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