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中级经济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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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计税依据:
(1)从量定额征收方式
具体情况 | 课税数量的确定 |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 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自产自用的 (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 | 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 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2. 从价定率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中不包括:增值税,运杂费,符合标准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代开发票的款项。
(2)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②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③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涉及原煤、洗选煤计税依据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税率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煤炭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税率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但无销售额的。
【提示】以上视同销售洗选煤的,但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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