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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减征优惠的附加税一定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吗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附征税费按照实际缴纳三税计算。
不超过1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纳税人,其附加税是否需要计提,现说法不一,也并未出台明文加以规范。 有些认为规范做法是计提,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计提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实务中无论计提还是不计提,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减征优惠的附加税一定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吗
附加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看看哪一个符合自己?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月(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现行税收政策确定增值税的征免。免征增值税的自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时,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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