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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二级建造师培训班

黄岛二级建造师培训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2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 课程价格:请咨询
  • 已关注: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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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学校:青岛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点击获取校区地址)

课程介绍

优路教育二级建造师培训班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优路是你的不二选择

  分期定制

  根据不同班期弹性设计教学时长及课程内容,为学员打造个性化通过课程。

  多重师资

  “讲”派师资+“练”派师资+“评”派师资全面融合,讲练评多方位指导。

  专属题库

  实时更新,按难易程度自动组卷,进行阶段、模拟检测,训练题感,学会做题。

  分级答疑

  匹配学员班级答疑通道,300+专业答疑师资团队全天守候,快速解答。

二级建造师招生简章

班型课程内容配套资料服务保障
网络精选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专享专职教研VIP1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网络全程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套题密训、案例实操、考前点题《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仿真预测试卷》、《案例专项白皮书》、《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考前复习圈点》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优享专职教研VIP2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服务期:两年学习服务期(当年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读,仅需交纳重读资料费。)
签约保障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套题密训、案例实操、点睛实操《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仿真预测试卷》、《案例专项白皮书》、《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题点实操演练》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优享专职教研VIP2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服务期:一年学习服务期(当考试不过科目,扣除800元/科教学服务成本后。)
VIP尊享协议班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套题密训、案例实操、考前刷题、尊享集训《历年真题详解》、《智慧一点通》、《仿真预测试卷》、《案例专项白皮书》、《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刷题四套卷》、《尊享集训秘笈》配套服务:配备专属班主任跟进督学;尊享学员专属APP题库训练;尊享专职教研VIP3答疑通道;提供学员学术服务平台支持;纸质配套学习资料包邮到家。 课程服务期:一年学习服务期(当年考试不过科目全额。)

  做对题  一道抵百道

  随机抽题

  10000+道训练题随、机抽检,即学即练。

  章节训练

  2300道章节考点针、对特训,查缺补漏。

  每日一练

  每日10题定时推送,所学反复巩固。

  模拟试卷

  37套模拟试卷1:1还原考试,仿真实战。

  历年真题

  近5年39套真题搜集、做真题即做考题。

  模考大赛

  考前组织模考大赛检测所学,预测效果。

多种授课方式联合出击

  2021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一、和解

  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协商妥协并达成协议,无第三方参与。

  【提示】可以在任何阶段和解,即使已进入诉讼或仲裁,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决未作出。

  和解达成的协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性质上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当于新签了一个合同)。

  一方不按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调解

  1.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2.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仲裁法》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对于收养、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也不受此法调整。

  仲裁的基本特点: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四、民事诉讼

  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五、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其它主体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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