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级经济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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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印花税的减免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若作为正本适用,则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时营运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9)对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基金免征印花税。
(10)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基金免征印花税。
(12)特殊货运凭证。
(13)农牧业保险合同。
(14)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17)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税。
(18)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9)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0.05‰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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