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临沂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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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根据《通知》原文及海南试点的具体操作来看,政策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一点都没有放松监管的要求,反而是要求的更加细致,放松是造价咨询类市场的进入门槛,不再具体对企业进行资质的“甲乙级”审核和划分,整体来看,是鼓励更多有专业能力的人和企业参与到整个社会的造价咨询活动中来。
需求升级
这些入门能力需要被掌握
懂施工、懂图纸 | 懂软件、懂运用 | 懂计量、懂计价 |
结合图纸分析施工问题,充分掌握识图能力 | 软件操作流畅,懂得各种复杂的应用场景与计算标准。 | 实操结合定额清单与计价规则,理论结合实际达到行业需求。 |
独立做实操的好处
碰到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计价流程不清楚? ·如何找不到的换算定额子目? ·费率如何计算? ·清单如何编制? ·计价模型如何搭配计价软件使用? | 无惧这些困难,缩短实习期 ·软件看不懂 ·标准不明确 ·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没有实操基础,无法自己完成项目 ·适应速度慢,实习期岌岌可危 | 不被下列问题困扰 ·薄弱基础导致工作中处理问题速度慢 ·无经验使工作错误率增加 ·诸多困难导致晋升缓慢 |
多种方案定制
专注解决学习与工作痛点
线上授课 | 线下面授 |
适合学员:在职从业者,没有时间参加面授,但需要拔高职业能力的学员 优 势 :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从1-2套图纸中讲述实际算量算法,让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灵活处理实际工作遇到问题的能力。 | 适合学员:有相关经验,从事相关行业,想要提升实操能力的学员 优 势 :32省分校开课,就近选择授课地点,1-3套精细化完整图纸,从基础内容到软件实操全线覆盖讲解,缩短学习周期,与老师现场学习交流,解决实际问题。 节奏快,课时短,适合有基础学员,阶段拔高实操能力。 |
工程造价实操招生简章
班级名称 | 方向 | 授课内容 | 配套服务 |
线上实训班 | 土建 | 一、建筑3D图纸识读 二、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三、框剪结构(筏板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手算实操 |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
安装 | 给排水、电气(强电)、采暖、通风、消防 一、各专业安装图纸识读 二、各专业广联达BIM安装计量软件GQI2021(建模算量) 三、各专业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各专业手算实操 | ||
面授实操班 | 土建 | 一、课前预习(网课部分) 二、课上讲解(面授部分) (1)前期基础知识入门讲解 (3)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4)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服务,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实操专享服务: 1.现场学习情况跟进服务; 2.现场专业教研点对点指导; 3.结业测评,实际演练、总结回顾。 |
实际施工人对应收工程价款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条款主要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只是在原有条文基础上进行了措辞调整,并无实质变化。但对于实际施工人到底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是否拥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法理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1】。也有学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应有限的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理由是《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2】。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9条明确规定“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优先受偿权并得到了支持的(详见肖述强诉青岛金铭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胶民初字第6768号)。
不过,大部分案件中均未见有该项权利的主张。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虽然区分了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没有明确将实际施工人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外。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在作为原告主张工程价款时,不管实际施工人通过转包、者违法分包还是或者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获取的涉案工程实际施工角色,只要涉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均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份《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的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律上虽是无效的,但可参照为有效合同来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发包人在欠付的过程价款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实际施工人投入的资金、技术、人力、物料等物化为涉案工程,受益人是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逻辑。
其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没有明确排除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施工人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有失公平原则。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实际施工人在有限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判例。实际施工人在主张确认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时,应当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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