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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安全员培训班

昆山安全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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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学点:1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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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安全员培训班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等生产企业、经营或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为什么要考安全员


持证人才

岗位标配

市场需求

持证人才,驰骋未来

国家出台“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政策;各省出台相应政策,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持证上岗,成为建工行业从业发展的主流。

岗位标配,应运而生

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线上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二级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施工现场对于九大员岗位需求有硬性指标。

市场需求,定位发展

到2025年,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九大员对应建工行业其他证书,如造价员以后可以发展成为造价工程师等,证书可成为未来进步的台阶。

不论短期还是长期发展,九大员证书都有市场价值。


多维课程发力 塑造实力课堂


精锐师资 教有所道系统课程 练有所究配套资料 学有参考

精锐师资 教有所道

精锐师资根据考试动向在线跟进备考数据,依托真题逻辑定位考点方向,助力学员定点拔高。

系统课程 练有所究

精研讲练双向课堂,以题聚焦考点,以点巩固题感,注重学员题感锻炼,助力学员阶段练习,定点拔高。

配套资料 学有参考

每个课程配套相应参考资料,使学员可以边听网课边看电子讲义,畅享云学习空间,实现针对性学习。


建筑安全员招生简章


班型模块
配套资料
学习服务
基础班考点强化

电子上传:

《考点强化手册》

1、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2、学员专属APP题库练习;

学习服务期:服务期持续至年底。

精选班

考点强化

串讲预测

电子上传:

《考点强化手册》

《冲刺串讲讲义》

1、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2、学员专属APP题库练习;

学习服务期:服务期持续至年底。

优学班

考点强化

串讲预测

临考题库

电子上传:

《考点强化手册》

《冲刺串讲讲义》

《临考题库强化》

1、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2、学员专属APP题库练习;

学习服务期:服务期持续至年底。

畅学班

考点强化

题库训练

串讲预测

临考题库

电子上传:

《考点强化手册》

《题库训练宝典》

《冲刺串讲讲义》

《临考题库强化》

1、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2、学员专属APP题库练习;

学习服务期:服务期持续至年底。

  35、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

  (1)小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1-2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事故。

  36、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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