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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初级会计职称面授培训班

嘉兴初级会计职称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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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中公教育初级会计职称面授培训班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你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有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入行门槛低

工作很体面


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需要财会人员来确保正常运营。长期以来,会计行业是对人才需求较大的领域,广东每年新增企业均在10万家以上,会计人才需求极大空缺,招聘入职即坐办公室,无需外出奔波。

行业风险低
工作很稳定

财务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数据,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公司不可能经常更换会计人员,通过多次的经济危机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非会计岗位裁员率平均在50%以上,而财务部门的裁员率一般不超过1%。
职业发展好
工作很吃香

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被并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三驾马车。调查显示,会计岗位会随着经验的增长薪资猛涨。企业的每一份奖金都会有你会计部门的一份,所谓的裁员、待岗你永远不会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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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2.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t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的建立]

  3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书面劳动合同]

  3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会计

  3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日。

  3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休息/你假]

  39.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0.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

  4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王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 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试用期]

  44.劳动合向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4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 -次试用期。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归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争议]

  4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7.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8.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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