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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济宁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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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造价实操培训班

  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根据《通知》原文及海南试点的具体操作来看,政策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一点都没有放松监管的要求,反而是要求的更加细致,放松是造价咨询类市场的进入门槛,不再具体对企业进行资质的“甲乙级”审核和划分,整体来看,是鼓励更多有专业能力的人和企业参与到整个社会的造价咨询活动中来。


需求升级

这些入门能力需要被掌握


懂施工、懂图纸

懂施工、懂图纸

懂软件、懂运用

懂软件、懂运用

懂计量、懂计价

懂计量、懂计价

结合图纸分析施工问题,充分掌握识图能力

软件操作流畅,懂得各种复杂的应用场景与计算标准。

实操结合定额清单与计价规则,理论结合实际达到行业需求。


独立做实操的好处


碰到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计价流程不清楚?

·如何找不到的换算定额子目?

·费率如何计算?

·清单如何编制?

·计价模型如何搭配计价软件使用?

无惧这些困难,缩短实习期

·软件看不懂

·标准不明确

·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没有实操基础,无法自己完成项目

·适应速度慢,实习期岌岌可危

不被下列问题困扰

·薄弱基础导致工作中处理问题速度慢

·无经验使工作错误率增加

·诸多困难导致晋升缓慢


多种方案定制

专注解决学习与工作痛点


线上授课

线上授课

线下面授

线下面授

适合学员:在职从业者,没有时间参加面授,但需要拔高职业能力的学员

优      势 :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从1-2套图纸中讲述实际算量算法,让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灵活处理实际工作遇到问题的能力。

适合学员:有相关经验,从事相关行业,想要提升实操能力的学员

优      势 :32省分校开课,就近选择授课地点,1-3套精细化完整图纸,从基础内容到软件实操全线覆盖讲解,缩短学习周期,与老师现场学习交流,解决实际问题。 节奏快,课时短,适合有基础学员,阶段拔高实操能力。


工程造价实操招生简章


班级名称方向授课内容配套服务
线上实训班

土建

一、建筑3D图纸识读

二、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三、框剪结构(筏板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手算实操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安装

给排水、电气(强电)、采暖、通风、消防

一、各专业安装图纸识读

二、各专业广联达BIM安装计量软件GQI2021(建模算量)

三、各专业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各专业手算实操

面授实操班土建

一、课前预习(网课部分)

二、课上讲解(面授部分)

(1)前期基础知识入门讲解

(3)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4)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服务,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实操专享服务:

1.现场学习情况跟进服务;

2.现场专业教研点对点指导;

3.结业测评,实际演练、总结回顾。

  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需要完成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是特殊情况下的另外和补充。在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不适用的。在这一类的案件中,最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相关证据材料所还原的法律事实。

  在研究大量司法判例基础上,笔者发现因实际施工人存在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恰当导致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不在少数。作为原告,实际施工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否则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一)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此项举证责任是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需要完成的核心工作任务,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深入研究多起原告败诉的案例可以看出,关键是原告没有完成该项举证责任所致。因为这关系到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有权主张实体权利。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需要完成以下举证内容:

  1、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或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2、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签证资料等文件资料;3、实际施工人购置建筑材料的凭证资料;4、聘请工程施工人员的凭证资料;4、其他可以证明实际施工的文件资料。5、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举证的目的是使得人民法院有充分理由相信原告就是实际施工人,进而使原告得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相关权利做好铺垫。

  (二)需要完成工程已验收合格的证明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工程经验收合格是实际施工人主张获取工程价款权利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常存在的大量“半拉子工程”,造成了实际施工人付出了劳动和物料但却不符合竣工验收而难以主张工程价款的尴尬。

  值得一提的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索取工程价款的前提从“竣工验收合格”变成了“验收合格”,这一条虽只是简单的少了“验收“两个字,但立法背后的实际意义却是为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保护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成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明确了对于尚未竣工但是验收合格的半拉子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因此,在《民法典》颁布后,实际施工人索取工程价款只需要证明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同时,法律规定验收以及视同为已验收的方式包括办理正式验收手续、提交了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以及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等多种情形。

  因此,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应当将验收手续、验收报告、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的材料、发包人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材料、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的司法鉴定材料等文件资料作为完成本项举证任务的证据材料。

  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还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首次验收不合格后,对于具有修复可能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工程价款补偿,需要证明的内容主要是建设工程已经修复并且使重新达到验收合格,或者证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不合格具有过错,也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发包人提供有瑕疵的设计、提供不合理的材料等。

  (三)需要举证证明其施工的范围及工程量

  该项举证责任也应归属于实际施工人。司法实践中,有多个案例出现了因实际施工人无法完成该项证明导致败诉的结果。该项举证责任特别是针对于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增减以及涉案工程尚未完成但质量合格却因发包人的原因终止施工的情况,到底完成了那些施工内容以及完成了多少工程量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此时,实际施工人需要借助于书面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签证、现场公证、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完成本项举证责任。

  (四)需要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相关的诉讼主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清偿责任,需要有可以证明工程价款到底为多少以及已收工程价款为多少的证据材料。后者一般可以通过原告自认或者被告举证来完成。

  但应付工程价款总额到底是多少,则需要由实际施工人完成该项举证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办理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提交结算凭证就是可以顺利完成该项举证责任。如果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尚未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实际施工人需要借助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等方式完成该项举证任务。

  (五)其他需要完成的举证责任

  此项举证任务具有或然性,不是每一个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都必须完成的举证任务。只有当面临被告或其他诉讼主体提出了对原告不利的主张或者证据时,原告需要由针对性地举证以抵消对方主张或举证的效果。比如,被告若主张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超过的问题,实际施工人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已发生中断的事实。

  另外,如果实际施工人主张了损害赔偿金,还需要对损失大小、对方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最新的《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施工合同被解除的情形中,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此证明建设工程符合发包方给付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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