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服务热线:400-008-6280
当前位置>佛山优路教育培训学校>学校动态>佛山法考培训学校哪家更好

佛山法考培训学校哪家更好

佛山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点击获取校区地址) 105 2023-12-24 10:52:02

法考

  法律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是最高级别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代表着高级法律职业资格。B类是中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代表着中级法律职业资格。C类是最低级别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代表着初级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法律执业者必须通过的基本考试。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拥有该证书,其他法律职业对该证书并没有硬性要求。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实际上是指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报考条件


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报考条件

2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法律工作满三年。
3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班型


班型课程内容资料服务
备考攻略班

阶段备考指导课

学科备考指导

学习攻略

导学录播课程

备考讲义平台答疑、智能题库、小优督学、云自习室
尊享全程班

导学阶段

精讲阶段

背诵阶段

金题阶段

客观题冲刺阶段

导学讲义

精讲讲义

背诵讲义

金题讲义

客观冲刺讲义

平台答疑、智能题库、阶段测试、小优督学、云自习室、模拟机考
导师精培班

导学阶段

精讲阶段

串讲梳理阶段

背诵阶段

金题阶段

客观题冲刺阶段

客观题考前集训

导学讲义

精讲讲义

梳理讲义

背诵讲义

金题讲义

客观冲刺讲义

客观冲刺直播讲义

平台答疑、智能题库、阶段测试、小优督学、云自习室、模拟机考、专服督学、学管师、导师班会、导师月度复盘、导师小灶指导
集训班

导学阶段

精讲阶段

串讲梳理阶段

背诵阶段

金题阶段

客观题考前面授冲刺

集训

导学讲义

精讲讲义

梳理讲义

背诵讲义

金题讲义

客观冲刺面授讲义

平台答疑、智能题库、阶段测试、小优督学、云自习室、模拟机考、专服督学、学管师、导师班会、导师月度复盘、导师小灶指导


全流程服务,督促你坚持到底



专属班主任服务

专属班主任服务

专职教研答疑服务

专职教研答疑服务

全程伴学,备考轻松

全程伴学,备考轻松

配备专属班主任,随时沟通处理学习问题;实时跟进、督促学习进度,评估学习效果,制定下阶段备考方案。

专职教研8小时在线答疑,随时解决学习难题;整合答疑数据,针对性更新教学题库,有效提升练习效果。

周作业学习跟进,阶段考试检测提升,智能题库APP随时随地强化练习,全程伴学,实现学员轻松备考。


法考培训机构推荐十家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优路教育→→点击此处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0元精品课

2、中公教育

3、万国法考

4、嗨学网

5、厚大教育

…………等等

法考的机构并没有什么排名名单,全部都是网上随便编排的排名,并没有什么作用。

  复杂的外表,简单的本质

  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是有距离的,我们很难用生活常识理解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入门难”是行政法的学科特点。有人想到行政法,就想到成百上千部法规,但其实法考中行政法知识并不繁杂,我们只用掌握宏观的制度体系即可,整体来看,法考中的行政法是一门较为浅显的学科。

  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合同法等。民事主体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民事行为包括一般民事行为和特殊民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借款等。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是指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和准则。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司法性等基本特征。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包括数额小、交易简单的日常生活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行为,都只能通过监护人的代理为之,而不可追认。

  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

  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在构成要件中成立故意杀人罪,事前故意按照通说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责任论中,出现假想防卫事由,排除故意,故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共同犯罪不等于成立共同的罪名,就违法事实成立共同犯罪与二人分别成立不同的罪名并不矛盾。因为共同犯罪的本质是:犯罪是共同的,责任却是个别的。

扫描二维码免费领取试听课程

报名预约

登录51乐学网

注册51乐学网

免费短信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