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级经济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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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契税的减免
契税的减免(掌握)
1. 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共10项)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
(3)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4)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5)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在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应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6)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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