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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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股权转让所得
应该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1. 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3.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允许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基础上再减除一定的附加费用,上述特定人员是( )。(2013)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B.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举办讲座,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外籍专家。
C.应聘在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工作的外籍专家
D.应聘在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中工作的中方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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