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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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减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
减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中国居民张某2015年4月2日购买在全国中小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某公司股票,6月3日分的股息红利5000元,持股期限3个月,张某该项股息红利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2015)
A.500
B.1000
C.2000
D.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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