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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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在购买房屋时,下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应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2016年)
A.自行车库
B.储藏室
C.停车位
D.顶层阁楼
E.制冷设备
(二)契税的税率(不用记,熟悉)
幅度比例税率:3%~5%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 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 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 价格差额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已购共有住房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 | 转让的总价款 |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 | 成交总价款(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的扣除) |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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