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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黄埔“精英冲锋”技能提升A班

百色黄埔“精英冲锋”技能提升A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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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学校:百色会计培训机构 (点击获取校区地址)

课程介绍

    课程简介:

    商品名称:黄埔黄埔“精英冲锋”技能提升A班;

    开班时间:高清直播每月20号开班;

    课程时长:318;

    授课科目:会计实操+初级会计

    上课形式:视频+直播+录播

    授课内容:

    财务基础搭建

    入门会计实操训练)

    企业财务处理实战

    工业成本管控及核算)

    财务风险管控分析与决策(48小时)

    初级会计职称

    有效期:自购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会计实操:子公司的盈余公积要不要抵消

  第一种是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其要点是:

  (1)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消;对于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母公司应当比照上述做法,将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相对应另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有关项目中相应的数额相互抵消。(2)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3)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根据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列示。

  这种方法需要抵销。

  第二种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关于盈余公积的合并处理方法,

  其理由和要点是: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由单个企业按照当期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计算提取。子公司当期计提盈余公积作为企业集团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在合并利润分配表中予以反映和揭示。另一方面,子公司当期计提盈余公积作为子公司利润分配的结果,已形成子公司内部积累,从而也形成整个企业集团内部的积累。为了准确反映企业集团内部提取盈公积、内部积累的情况以及集团未分配利润情况,必须将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作为企业集团提取的一部分予以反映。因此,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必须再通过抵消分录将已经抵消的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调整回来,既调整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也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的数额。如果合并的是全资子公司,调整数为当期全额计提数;如果合并的是非全资子公司,调整数为当期全额计提数按股权比例享有的数额。

  这种方法就是先抵销再恢复。

  问:A公司为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300万,A公司2008年设立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B,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20万,请问A公司计提盈余公积按300万计提,还是应按300万+(-120万)=180万计提盈余公积?如果B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100万,B公司是否计提盈余公积?

  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由单个企业按照当期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计提。对于A公司和独立核算的B公司,在会计期末,都要按照规定各自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计提盈余公积,它的提取基数是企业当年自己实现的税后利润(如有亏损则是弥补亏损后的利润),所以盈余公积是利润分配的结果。

  1、A公司年末计提盈余公积只能来自于自己经营的利润分配,会计主体不包括B公司,只能按300万计提。

  2、如果B公司全年净利润100万,只要有盈利,又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就可以100万计提盈余公积。

  子公司的盈余公积要不要抵消

  子公司盈余公积的抵销

  子公司盈余公积是否需要抵销,需要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在于反映和报告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一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总括情况,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对该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需求。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质量要求。而盈余公积,特别是法定盈余公积,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针对法律主体而言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也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因为大多数国家并没有统一强制要求公司根据税后净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以限制股东对留存收益的分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留存收益都是可供分配的利润。比如,在美国,许多州对公司留存收益的分配都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使没有这些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同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签订的契约,也可能对留存收益的分配做出限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强调经济主体,而非法律主体,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突破法律主体的框架。从经济主体的角度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应当视为由一个拥有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或分部的单一主体所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子公司应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或分部,因而不应存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盈余公积等属于法律主体概念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自然应将其全额抵销,或者更准确地说,应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份额抵销,将应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份额转作少数股东权益。

  在2007年新会计准则执行前,我国相关规范要求对已抵销的盈余公积按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恢复,即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不进行抵销,以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并使得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这种在经济主体中同时强调法律主体的做法使得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并没有真正体现其编制目的,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样,由于合并财务报表通常不具有利润分配功能,因此,使合并未分配利润真实反映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并不能构成盈余公积不抵销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因为恢复盈余公积时不仅需要恢复子公司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而且需要恢复子公司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并相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从集团的角度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实际上相当于对子公司的净利润计提了两次盈余公积,从而导致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可能出现巨额赤字,使报表使用者误以为集团以前年度有巨额未弥补亏损,或存在超额分配利润的情况,从而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因此,新会计准则讲解明确指出,已抵销的盈余公积不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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