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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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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中公教育中级经济师面授培训班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超过以下规定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金融企业,为5:1

  2. 其他企业,为2:1

  【提示】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例:

  ①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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