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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青岛工程造价实操培训班

  • 上课时段:详见详情
  • 教学点:2个
  • 开班时间:滚动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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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学校:青岛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点击获取校区地址)

课程介绍

造价实操培训班

  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根据《通知》原文及海南试点的具体操作来看,政策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一点都没有放松监管的要求,反而是要求的更加细致,放松是造价咨询类市场的进入门槛,不再具体对企业进行资质的“甲乙级”审核和划分,整体来看,是鼓励更多有专业能力的人和企业参与到整个社会的造价咨询活动中来。


需求升级

这些入门能力需要被掌握


懂施工、懂图纸

懂施工、懂图纸

懂软件、懂运用

懂软件、懂运用

懂计量、懂计价

懂计量、懂计价

结合图纸分析施工问题,充分掌握识图能力

软件操作流畅,懂得各种复杂的应用场景与计算标准。

实操结合定额清单与计价规则,理论结合实际达到行业需求。


独立做实操的好处


碰到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计价流程不清楚?

·如何找不到的换算定额子目?

·费率如何计算?

·清单如何编制?

·计价模型如何搭配计价软件使用?

无惧这些困难,缩短实习期

·软件看不懂

·标准不明确

·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没有实操基础,无法自己完成项目

·适应速度慢,实习期岌岌可危

不被下列问题困扰

·薄弱基础导致工作中处理问题速度慢

·无经验使工作错误率增加

·诸多困难导致晋升缓慢


多种方案定制

专注解决学习与工作痛点


线上授课

线上授课

线下面授

线下面授

适合学员:在职从业者,没有时间参加面授,但需要拔高职业能力的学员

优      势 :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从1-2套图纸中讲述实际算量算法,让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灵活处理实际工作遇到问题的能力。

适合学员:有相关经验,从事相关行业,想要提升实操能力的学员

优      势 :32省分校开课,就近选择授课地点,1-3套精细化完整图纸,从基础内容到软件实操全线覆盖讲解,缩短学习周期,与老师现场学习交流,解决实际问题。 节奏快,课时短,适合有基础学员,阶段拔高实操能力。


工程造价实操招生简章


班级名称方向授课内容配套服务
线上实训班

土建

一、建筑3D图纸识读

二、框架结构(独立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三、框剪结构(筏板基础)

(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2)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手算实操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安装

给排水、电气(强电)、采暖、通风、消防

一、各专业安装图纸识读

二、各专业广联达BIM安装计量软件GQI2021(建模算量)

三、各专业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四、各专业手算实操

面授实操班土建

一、课前预习(网课部分)

二、课上讲解(面授部分)

(1)前期基础知识入门讲解

(3)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建模算量)

(4)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清单计价)

1.小优督学智能学习提醒通知;

2.专属班主任服务,全程服务跟学;

3.附赠规范说明等多项实操场景必备资料;

4.1年学习服务有效期。

实操专享服务:

1.现场学习情况跟进服务;

2.现场专业教研点对点指导;

3.结业测评,实际演练、总结回顾。

  在选择被告时,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部分地方法院司法指导意见均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起诉,主张权利,其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在选择被告时常常仅起诉发包人,未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或者,仅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而未将发包人作为被告纳入诉讼程序中来。虽然司法程序会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追加为案件的第三人以查明案件事实。由于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居中裁判原则,这样的实务操作思路不仅会明显影响诉讼效率,还会严重影响到实际施工人诉讼目的的实现。

  站在实际施工人利益的角度,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减少机会成本支出,需要深刻理解两份《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有关规制。

  相关法律规定首先遵循的是公平原则。实际施工人在现实中作为涉案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参与主体,对质量验收合格已作出最大贡献,给予合理的利益保护可以彰显司法公平原则,起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之功效。

  其次,该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实际施工人通过与转包人或者违法转包人甚至直接和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后参与到涉案工程的施工中来。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以实际施工人与其直接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确定实际施工人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便是例证。

  另外,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例外,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才规定有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错列或者漏列被告,整个诉讼过程将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沉重的讼累,增加机会成本,还会错失主张权利的时机。

  笔者认为,在选择谁为被告时,实际施工人应当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对各个被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如果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已将所有工程价款支付给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发包人可以不再列入共同被告序列,但仍可考虑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更好地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如果发包人是否已将工程价款支付完毕的事实不明,一般宜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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